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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监处字〔2024〕004号

    文章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添加时间:2024年08月26日

    阅读:

      当事人:铁岭赫钟莹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

      住所(住址):铁岭市新城区金沙江东路东北城(温馨港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2112211994********

      联系电话:134641*****

      根据市商务局转办案件线索和抚顺市刘**实名举报情况,于202422铁岭赫钟莹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备案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和发布违法广告进行立案调查

      2024226日,分局执法人员对铁岭赫钟莹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其法定代表人全授权委托人钟赫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

      一、该公司20221110日成立的,系个人独资公司;公司主营业务做雪糕代理,向下发展加盟商,公司负责送货,加盟商负责销售;自有和长期雇佣送货车35辆;20231月开始从事连锁加盟业务,加盟店共103家,未在商务部门办理特许经营备案。

      二、该公司于2023611日在抖音、快手上发布的声称辽宁第一家雪糕加盟店的宣传视频,该视频系委托易新传媒公司制作,制作费用1000元。该视频于202312月中旬下架,20231212日举报人提交材料显示,视频点赞量92

      三、我局于2024427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527日前办理特许经营许可。该公司于2024523日特许经营许可办理完毕202471日向我局提交了备案信息截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经营资质及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情况和委托人合法资格

      三、实名举报材料、视频截图等内容,证明该公司在社交媒体账号发布虚假广告;

      四、商务局移交案件线索材料,证明该公司未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五、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该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和未经备案事特许经营活动违法事实存在。

      六、该公司特许经营许可证明,证明该公司已在限期内将特许经营办理完毕。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做出如下处罚: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裁量标准第一阶次的适用条件:发布不需要审查的一般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且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处广告制作金额的3.5倍罚款3500元整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备案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罚款20000元整

      以上两项合计235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的代理银行任一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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