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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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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添加时间:2020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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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0日下午4时,辽宁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辽宁省人大农委立法处处长赵广栋就《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向媒体作以介绍。
    《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通过对于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辽宁省生态文明建设,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恢复河湖自然生态,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完善河湖治理体系、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2016年11月和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和《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在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和湖长制(以下统称河长制)。我省高度重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到2018年6月底已经全面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明确了工作职责,出台了相关制度政策措施,制定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制度,并按照与河长对位的原则全面建立了省、市、县、乡四级河道警长制。各地紧紧围绕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全省河湖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河长制工作初见成效。
    但是,辽宁省河长制工作开展的还不平衡,有的地方河长制工作质量不高,成效不明显,处于有名无实状态;有的市、县总河长对河长制工作重要性认识有偏差,主动履职尽责不到位;部分乡村巡河队伍不健全,发现问题不及时;部门间、跨区域协调联动联合执法机制尚未建立;一些地方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为了依法解决好这些问题,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年初就启动了立法程序。
    《条例》共26条,主要有以下内容和特点。
    一是明确了我省河长湖长制工作体系。《条例》明确了河长湖长制的含义,其中水库库长和水电站站长的设置在全国属于首创。《条例》还规定我省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体系,明确了河长制办公室、河道警长制办公室的职责。
    二是明确了总河长、河长职责。为充分发挥总河长、河长在河长制中的领导、组织、协调作用,《条例》结合各级总河长、河长的工作重点和履职范围,详细规定了各级总河长、河长的职权,做到了总河长、河长的职权法定,能有效地促使总河长、河长依法履职尽责。
    三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河湖巡查保洁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河湖巡查员、保洁员,负责河湖的日常巡查和保洁;建设全省河长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河湖的监管、巡查、处置和考核;建立河湖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规定了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矿企业污染治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治理、乡村垃圾治理。规定了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湖保护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四是明确了监督考核机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机制,对河长制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规定了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总河长应当及时约谈本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下级总河长;河长应当及时约谈本级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下级河长。规定了乡级以上河长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水质恶化、水环境和水生态遭受破坏的,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河湖巡查,或者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条例》公布实施后,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的普法宣传力度,切实把《条例》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真正体现依法行政。省人大常委会还要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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