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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水利局、铁岭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文章来源:铁岭市政府网站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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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公告(2023第1号)(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经铁岭市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下列2个行政机关具有职权执法主体资格,1个机构具有授权执法主体资格,1个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具有委托执法资格。经公告的职权执法部门,授权执法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特予以公告。

     铁岭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刘丹

      执法资格类别:职权执法

      机构性质:行政机关

      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城区金沙江路28号

      执法人数:15人

      电话:024-79860910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执法活动:取水许可;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河道采砂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水土流失危害确认;水库大坝降等、报废的审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征收;水资源费的征收;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对不同行政区域间水事纠纷的裁决;对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破坏防洪设施,危害河道、水库大坝安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擅自取水、擅自设立水文测设站、毁坏水文观测设施等水文水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占用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水利工程建设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行为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在河道、水库、水土保持、水文监测站等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设施的强行拆除或封闭;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查封、扣押;对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防汛抗旱应急处置;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检查;水利行业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水利工程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防汛抗旱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移民后期扶持稽察与监督检查等。

      

    铁岭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队

      负责人:李国利

      执法资格类别:委托执法

      委托机关:铁岭市水利局

      机构性质:事业单位

      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城区金沙江路28号

      执法人数:25人

      电话:024-79090911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执法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征收;水资源费的征收;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对不同行政区域间水事纠纷的裁决;对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破坏防洪设施,危害河道、水库大坝安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擅自取水、擅自设立水文测设站、毁坏水文观测设施等水文水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占用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水利工程建设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行为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在河道、水库、水土保持、水文监测站等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设施的强行拆除或封闭;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查封、扣押;对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防汛抗旱应急处置;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检查;水利行业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水利工程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防汛抗旱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移民后期扶持稽察与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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