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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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岭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年9月8日施行,试行期一年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铁岭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9月8日

  铁岭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铁市科发〔202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铁岭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中心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主要依托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规模和研发实力、持续开展创新活动的单位组建,鼓励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建。

  第三条  创新中心是围绕铁岭长远发展需求和重要领域发展需求,开展专业技术研究与开发、推进关键技术革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聚集和培育优秀科技人才面向社会开放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四条  创新中心按照“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增量提质、科学发展”的原则,实行择优建设、运行评估、动态管理、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铁岭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创新中心的政策措施,批准创新中心的建设、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创新中心评估评价和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市级主管部门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创新中心的规划建设和重点培育,推荐并审核相关材料。负责督促、指导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评估和经费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创新体系建设需要,发布申报通知。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并完成推荐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条件

  在铁岭注册成立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无安全生产事故,能保障中心建设的企业、高校、院所、医疗机构等。不支持已获批组建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申报。

  • 创新条件

  1.知识产权。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2.研发能力。拥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

  (1)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且规模以上企业已按规定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完成《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等统计报表填报,规模以下企业按规定完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

  (2)依托单位为高校、院所和医疗机构的,上一年度转化的技术成果或承担横向课题不少于2项。

  (三)人才条件

  创新中心主任为依托单位在职在岗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岁,应在本领域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鼓励40周岁以下青年人才担任创新中心主任。

  创新中心研究团队应由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组成(无共建单位的由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且具备专业技术研究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创新精神;拥有学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不低于30%;团队人员不少于10人,依托单位固定人员不少于5人。

  (四)基础条件

  拥有固定的、相对集中的研究场地,实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批量生产用设备),且累计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五)财务条件

  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的,上一年度科技活动收入不低于10万元。

  (六)保障条件

  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和后勤保障。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承诺确保连续3年投入创新中心科研经费累计不少于2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万元;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的,须承诺确保连续3年投入创新中心科研经费累计不少于5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10万元。

  第九条  申报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依托单位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信用中国”个人失信信息查询截图;

  3.单位真实性声明与承诺书;

  4.单位上一年度具有防伪标识的审计报告(企业提供)、财务报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供)复印件;

  5.单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证书复印件;

  6.上一年度规模以上企业《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等统计报表,规模以下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报表;

  7.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上一年度转化的科技成果清单及协议或承担的横向课题清单及立项文件复印件;

  8.其他创新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如相关证书)。

  (二)专业技术创新中心材料

  1.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申报书;

  2.专业技术创新中心主任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及“信用中国”个人失信信息查询截图;

  3.专业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科研诚信承诺书;

  4.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研究团队人员职称、学历证书复印件;

  5.仪器设备清单及原值、场地实用面积平面图及实景照片;

  6.联合申报协议书复印件。

  (三)其他材料

  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创新要求需要增加的材料。

  第十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相关单位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工作,并按照申报要求对依托单位真实性、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并以文件形式向市科技局上报初审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各县(市)区科技局、相关单位市级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意见进行复审,重点审查拟申请创新中心的单位条件、创新条件、人才条件、基础条件、财务条件和保障条件,并进行实地现场考察。

  第四章  评审与认定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主要围绕单位条件、创新条件、人才条件、基础条件、财务条件和保障条件等情况开展。

  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根据实际情况主要从市级以上科技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实行回避原则,属于被评依托单位、共建单位人员不得进入专家组。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依据评审意见形成项目评审结果提交局党组会审定。

  第十六条  对经市科技局党组会审定通过的创新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市科技局下达认定文件。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科技创新平台。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九条  创新中心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内,纳入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管理,颁发“铁岭市+企业简称+研究方向+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牌匾,在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的指导监督下,依托单位按照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创新中心的建设工作。建设期满,应完成既定建设目标,开放运行。鼓励具备条件的创新中心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第二十条  创新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管理下的主任负责制,建立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管理委员会须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无共建单位的由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中心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为创新中心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人、财、物等保障。

  第二十一条  创新中心应不断完善科研开发工作体系,制订研发计划、设立研发项目,组织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工作,突破关键技术和难题,提升科研开发综合实力。

  第二十二条  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运行的机制,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受托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创新中心应不断加强科研仪器配备,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大型科学仪器应纳入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二十四条  创新中心应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吸纳集聚优秀研发人才,鼓励设置科研助理岗位吸纳优秀应届毕业生。完善科技人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薪酬制度和奖励激励机制,加强研发团队建设。

  第二十五条  创新中心应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承担中心科研开发项目发表的论文、专著等,应标注技术创新中心的名称。

  第二十六条  创新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研工作、学术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加强内部运行管理。

  第六章 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评估制度,应对运行情况、重大成果进行总结,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并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评估为不合格档次的创新中心,需由依托单位在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限期一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由依托单位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整改验收。

  第二十八条  创新中心名称、主任、研究方向变更或依托单位、共建单位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管理委员会论证、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已经由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晋升为省科技创新基地管理序列的不再列入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创新中心资格:

  1.累计3年无故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2.无故不参加定期评估的;

  3.定期评估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验收的;

  4.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5.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7.依托单位停产、破产、注销,不能保障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被撤销的创新中心,5年后依托单位条件具备可再次申请创新中心。

  第七章 资金支持及使用

  第三十条  创新中心建设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资金、依托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对年度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在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 诚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必须诚实守信,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有失信记录的(包含“单位”“ 法定代表人”“ 中心主任”等),在申报截止时尚未完成修复的单位,不得申报专业技术创新中心。

  第三十三条  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必须遵纪守法,对提供的全套项目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各类违规行为,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相关条款和省科研失信行为相关文件处理,并取消未来5年内其在科技领域各种奖励、资助、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铁岭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印发

    (此件公开发行)            

铁岭市科学技术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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